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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与四川清香园“面条鲜”商标知识产权之争尘埃落定

发布日期:2020-05-18 15:19:36
      历时4年,3次对簿公堂,一场调味品行业的“面条鲜”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5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服务和保障全省开放崛起战略”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加加食品与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面条鲜”之争,是典型案例之一。经一审、终审、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认定,四川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意味着,加加“面条鲜”才是正宗面条鲜。
      2009年,加加食品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相关产品的销售区域遍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2年,四川清香园开发新产品中坝“面条鲜”酱油,并于同年11月上市销售。2015年9月,相关产品开始在湖南、四川、贵州等地销售。
      加加食品认为,清香园是与加加食品存在竞争关系的调味品生产厂家,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了加加食品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016年,加加食品将清香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清香园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加加食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认为,加加食品自2009年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后,投入巨大成本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使该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高,“面条鲜”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四川清香园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是相同产品,双方均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场长达4年的商标知识产权诉讼,以加加食品的胜利告终。
      记者日前在京东商城、天猫等电商平台上输入“面条鲜”,检索出的全部是加加食品旗下的“面条鲜”单品;检索“清香园”时,其酱油单品已更换新包装,瓶身上的字样已变为“面条香”。
      大单品一直是加加食品的核心战略,面条鲜是加加食品酱油品类的其中一大单品。加加食品认为,赢得“面条鲜”之争,将直接推动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对公司今年聚焦主业的战略实施大有裨益。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黄利飞 何金燕 通讯员刘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