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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注册“故宫红”商标?问问故宫博物院答不答应

发布日期:2020-06-04 10:54:44
600多岁的故宫,近年来改变了形象。
从“故宫文创”到“紫禁城里过大年”再到“上元之夜”……故宫博物院一次次用创意给我们带来惊喜。
充满年轻与活力的故宫,已经成为新一代网红,深受年轻人喜爱。
作为一个巨大的IP宝藏,故宫博物院十分重视故宫相关的商标管理。
此前,故宫博物院发现一家酒业注册“故宫红”商标,当即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近期,“故宫红”商标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一起来了解一下。
2016年8月22日,四川故宫御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窖酒业)提交“故宫红”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开胃酒;蒸馏饮料;米酒;烧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
故宫博物院发现之后,对上述“故宫红”商标提出异议。
故宫博物院认为,御窖酒业申请“故宫红”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紫禁城”、“故宫”为明清两朝帝王的驻地,具有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故宫红”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将之与故宫博物院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
御窖酒业辩称,“故宫红”商标是其第300340号“故宫及图”商标的延伸,并提交了容易证书、故宫酒题词、故宫酒业介绍、商标使用授权书、报纸报道资料等证据。
商标局审查认为,“故宫”泛指旧时朝代的皇宫,特指北京紫禁城故宫。北京故宫作为明清两朝皇宫,在1961年3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全国和世界范围内都享有较高知名度。故宫博物院作为北京故宫的直接管理和保护单位、作为综合性国家级博物馆,多年来为国内外游客及各国首脑、贵宾提供宫廷文物展示、文物收藏、文物和古建筑研究与修复、旅游资源开发等服务,“故宫”一词已在公众心目中与故宫博物院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
虽然御窖酒业曾在“酒”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300340号“故宫及图”商标,但本案“故宫红”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指定颜色、图文组合方式等方面均与其有明显改变,并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同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御窖酒业后续还申请了“故宫太和殿”、“故宫养心殿”、“故宫文华殿”等系列商标,均与故宫博物院内的宫殿名称相同,御窖酒业申请注册上述系列商标明显具有使相关公众将其产品与作为国家级博物馆的故宫博物院产生关联的主观目的,在客观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综上,“故宫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其实,自故宫文创走红之后,一大批“故宫系”商标申请随之而来,很多企业或个人都想要傍上“故宫”这个大牌,网上也出现了很多盗版产品。
故宫博物院近年来加大了对“故宫”商标的保护力度,协同下属企业及授权合作单位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很多商标都是45类全类别注册,包括对应的英文商标也进行了防御性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故宫博物院注册的“故宫”(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第42类:艺术品鉴定;第39类:观光旅游)、“紫禁城”(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第42类:艺术品鉴定;第39类:观光旅游)商标在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他人不能在相同/相近或者不相同的类别注册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可跨类或跨群组保护,具有更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所以想要蹭热度、傍名牌的,还是歇了心思吧,故宫博物院第一个不答应。